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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党支部委员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1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坚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本部门重大事项。
第三条 马克思主义学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为支部委员。根据会议需要,会议主持人可邀请不是中共党员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会议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教育部门党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本部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
(三)研究本部门工作计划、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及涉及教职工利益等重要问题。
(四)研究本部门评优评先推荐人选,配合学院党委做好干部的选用推荐工作。
(五)研究本部门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本部门涉及工会、共青团等重要工作。
(七)研究本部门重要请示和报告,落实学院党政交办的重要任务。
(八)其他需要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提出议题。会议议题应由党总支书记提出确定。涉及会议的重要议题,书记应提前请示汇报学院党委。凡提请党组织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作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
第六条会前准备。拟提交党总支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应在会前应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交支委会委员,支委会委员对需要研究的问题充分思考,便于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保证党总支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讨论决定。研究决定问题时,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必要时采取投票决定。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用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表达意见。
第八条形成会议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支部委员的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落实
第九条会议作出的决策、决议的事项,由党总支委员会委员按照分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党总支书记对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在决策实施中,党总支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各党总支和党员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贯彻执行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决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重要事项按规定要向学院党委专题报告。学院党委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会议要求
第十一条会议组织。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视情安排。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涉及专业建设、师资队伍、思政工作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特别程序。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需向学院党委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会议纪律。会议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决定。议事决策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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