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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关乎人心向背。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水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支部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党支部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  党支部主体责任
 
第七条 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全体干部职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条 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对部门组织开展的研讨会、报告会、讲座、学术交流会等大型会议,严格落实报备审核制度,严防各种错误思潮、错误观点、错误倾向和错误言论借机传播。
第九条 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加强网络信息管控,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开展网上舆论斗争以及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加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加强网上内容建设,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上传播。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严格落实党支部中心组学习、理论学习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引导干部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情况。分析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掌握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汇总单位意识形态工作,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二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单位在行政管理、教学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纳入全年目标考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和各级领导班子考核当中。考核具体内容:
(一)对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计划的制定及督促落实情况。
(二)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完成情况。
(三)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严明纪律、细化责任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应对处置情况。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 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班子、干部职工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理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布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学术交流会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推荐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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